第45章 点评 执法犯法,危害更大
与关照。他了解梁炳照,为了钱,什么事都敢干。于是,他将抢劫东星轮的重任交给了梁炳照。果然,梁炳照乐意地接受了委派。于是,便有了这起1000万元大劫案的发生。 事实证明,隐藏在执法队伍中的不法之徒,对社会、对人民、对国家的危害,与社会上的害群之马比较,不知要高出多少倍。类似乌树祥这样的执法者,不但在资本主义制度的澳门执法队伍中存在,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法队伍中也不乏其人。公安局长被判处死刑,公安厅长被判处死缓,法院院长被法办,检察院检察长被逮捕,等等。事实触目惊心。应该吸取训的是,如何对执法者依法加大管理力度,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。 显然,对执法者依法进行管理,不是件很容易的事。因为执法者什么样的大案要案都办过,什么样的凶神恶煞都对付过,既懂得怎样对抗法律,又了解法律存在的漏洞。所以,执法者干起违法的事情来,危害便十倍、百倍于其他人等。要依法对其管理,便很难管住、管准、管好。唯其难管,越说明需要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。我国要走市场经济之路,就要强调依法治国之本,要依法治国,就必须把执法队伍管住、管好。能否建设一支清正廉洁、高素质高效益的执法队伍,事关国家兴衰,民族存亡之大计,并非危言耸听。